學生須知
- 學生資料除用於本校內部運作及登記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對外公開,亦不會向任何私人機構、團體或個人展示或披露。但但若有需要可能供教育局、勞工及福利局、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等政府部門查閱。學生個人資料如有更改,必須及早通知本校
- 所有課程學位不得轉讓,學生必須親自聽課。本校有權查核學生身分。非本校學生,未經許可不得擅進課室
- 若教育局發出「禁止面授」指令,本校所有課程將轉為網課,學生不得異議。若以不接受網課為由要求退學者,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 學費分期繳交,學生必須以支票、櫃員機、銀行櫃位或網上轉賬預繳學費,本校有權不允許逾期未繳學費者上課
- 學生不得以任何私人理由要求退款,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 新班開課前一星期,如人數未達開班要求,開課日期將順延 2 ~ 3 個星期,屆時會致電通知有關安排(請參閱本文第 19 條)
- 課室只會在上課前 15 分鐘開放;下課後,學生應即時離開
- 如非必要,切勿遲到、早退或請假,以免妨礙學習進度。需要請假之學生應及早通知教職員,未有事先通知本校而連續缺席3堂或以上者,作退學處理,已繳學費概不退還
- 學生如因缺席過多或程度未達應有水平,可洽詢職員安排個別補課,收費為每人每小時 $200
- 對他人作不禮貌或不友善舉止、故意破壞或塗污本校設備、擅自操控空調或電腦者,本校有權立即終止其上課權利,已繳學費概不退還。破壞設施者照新價賠償,盜竊者送官究治
- 遇有惡劣天氣,學生須密切留意教育局的公佈,若教育局宣佈停課,則無須上課,原定課程將順延下堂
- 學生不得將本校提供之教材等有關資料對外發佈或以任何方式圖利
- 學生應保持校舍清潔,切勿於課室內飲食
- 本校保留於活動期間或學校範圍以內所攝錄影像之使用權,學生不得異議
- 假期安排
a) 公眾假期:所有銀行假期不用上課
b) 本校假期:本校因應校務而制訂之假期,學生不用上課。詳情請參閱校曆表 - 證書或證明書
a) 每份證明書需個別遞交申請表及繳交相關費用,學生必須如實並詳細註明申請用途及要求內容。不同證書或證明書的申請條件各異,不能一概而論。被本校開除學籍、離校 7 年以上或申請相關資料的時效已逾 10 年之申請,概不受理。本校保留證書及證明書的簽發及其內容之最終決定權
b) 符合條件者可免費申請下列證書( 只簽發 1 次 ),申請時須繳付按金 $50;經本校查核若未符合發證條件者,按金不會退還
ⅰ)各級修業證書:完成本校定制各級別的課程,出席率達 80% 以上,並於進級試及格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ⅱ)暑期班修業證書:完成暑期課程、出席率達 80% 以上,並於課程結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c) 學生可付費申請同條 b) 項以外的其他證明書,行政費分別為在校生 $100 及離校生 $200
d) 按金於領取證明書時一併退回。證明書簽發需時 7 個工作天,所有證明書須於申請日起計 3 個月內親臨領取,逾期銷毀,已繳費用包括按金概不退還。簽收證書或證明書前必須仔細確認其內容,如有疑問或錯漏,應即時向職員提出
e) 如需代領證書,代理人須提交學生親筆( 與報名表一致的 )簽名授權書及出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f) 本校不會承擔因學生提供的資料不足或錯誤而導致證書或證明書的簽發受阻或需重發所引至的任何責任 - 課程調動、轉班或插班
a) 本校有權因應學生程度,調動其班別或更換導師。課程開始後,若成班人數不足,本校將安排學生轉入程度相若之班別。學生接到調動通知後,如有疑問或不便之處,應盡早與本校洽談解決方法
b) 課程開始後,學生因私人理由要求轉班,或於轉班後發覺程度不合,應及早向本校查詢,以便作出適當安排
c) 插班學生進行編班試前應先溫習,以取得最準確之評核結果;插班後如發現程度不合,應盡早與本校聯絡 - 退學或休學
a) 中途退學或休學者,應盡早通知本校,清繳應付未付之學費(包括中途退學所屬期數之全期學費),所有學費優惠即時終止。一年制日本語證書課程學生須於 7天內交還學生證。任何課程無論任何理由申請退學者,已繳費用一律不會退還
b) 缺席或休學 3 堂或以上者,必須先獲得導師同意,並清繳休學期間之學費,才可於原班復課 - 課程停辦之退款政策
a) 如課程未能依學費收據所載日期開課或於開課後停辦,而學生又未能接受本校的新安排,未使用之學費及未簽收之教科書費將以支票退回。學生必須在原定開課日或課程停辦日起 3 個月內,攜同學費收據及或銀行入數收據之正本,親臨本校退回相關費用,逾期將不受理
b) 18 歲以下學生可由家長或監護人代辦退款手續,但必須出示相關證明 - 本校在校生如對課程、教職員等有任何意見或投訴,請以真實姓名,詳記事件內容傳至 fuman@tiuhk.com 電郵。所有意見或投訴均由本校校監及教務主任於 14 天內處理,並直接向有關人士說明處理結果
- 漢科學校保留上述條款之最終決定權、解釋權及修改權